在玛雅人的部落,曾流传着一种叫“阿卓台”(Azote)的刑罚:凡有罪的公民,要被抽打脚底100仗,以每天25仗、分四天完成。每次刑罚完毕,罪犯不被收监,而是当即自由——但是,他需在次日清晨,主动领受剩余的刑罚。在这个过程中,没有公职人员监督,也没有村民看管,交由罪犯自行受罚。然而,若罪犯未能主动受刑,后果会很严重——部落会唾弃他,规则将不再保护他,任何成员都可以击杀他,而无需付出代价。
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,“阿卓台”的刑罚过程,具有相当的智慧,那是“罪感文化”与“耻感文化”融合于一体的案例。它所要带出的信息是:人若懂得羞耻,则处世为人就有底线,行事有所应为,也有所不为;而社会若懂得羞耻,则道德标准必然会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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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的目的是为了让人醒悟,并不是为了刑法而罚,整体社会的监督,自我的反省,后果的惩罚代价这是最好的方法。